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菲律宾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供应商ESG管理,有效识别供应商ESG风险,提升对供应商ESG风险的整体管控能力,将供应商纳入公司ESG管理体系,根据《国家能源集团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能源集团供应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能源集团物资供应商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菲律宾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道德制度试行)》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ESG,是指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重点关注企业非财务表现的理念与标准,旨在评估企业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贡献。
第三条 本办法中供应商ESG管理,是指涉及公司供应商管理的各个环节,针对供应商ESG相关风险,开展供应商ESG准入、分级、评价、退出等各项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参照本办法细化相应管理规定,开展供应商ESG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供应商ESG管理相关审议事项由公司董事会下设安全、健康、环保及ESG工作委员会(简称ESG委员会)负责决策。
第六条 供应商ESG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管理层负责监督。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具体的协调和推进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配合实施供应商ESG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公司供应商ESG策略、措施及管理方针;
(二)审批供应商ESG相关风险及机遇等事项;
(三)审批供应商ESG管理制度;
(四)审批供应商ESG风险分级及内部监控等工作;
(五)不定期听取关于供应商ESG管理情况的汇报;
(六)审批其他与公司供应商ESG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推进ESG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供应商ESG策略、措施及管理方针;
(二)审议供应商ESG相关风险及机遇等事项;
(三)审议供应商ESG管理制度;
(四)审议供应商ESG风险分级及内部监控等工作;
(五)审议其他与公司供应商ESG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场调研及相关准备工作;
(二)负责制定公司供应商ESG策略、措施及管理办法;
(三)组织实施针对供应商ESG表现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负责不定期开展供应商ESG风险分级、内部监控等工作;
(五)负责对供应商进行ESG相关认证的监督、审核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供应商ESG评价工作;
(六)梳理评估公司供应商ESG相关业务的风险与机遇;
(七)负责关于供应商ESG管理情况的汇报工作;
(八)负责供应商ESG日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采购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ESG相关评级、认证情况;
(二)开展落实对高风险供应商ESG评价工作;
(三)不定期组织开展供应商交流与培训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考供应商ESG评价结果,对ESG表现优秀供应商给予优先采购推荐权;
(五)各单位应按照公司要求,开展落实本单位供应商ESG风险管理工作,明确供应商ESG管理主责部门,做好供应商统筹管理工作。
第三章 供应商ESG风险分级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ESG风险判定,对供应商进行ESG分级管理,确定供应商ESG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供应商分级ESG管理是指通过使用ESG风险判定矩阵(附件1),从两个维度进行评价:
(一)按行业类型。包括:冶金矿产、石油化工、机械机电等、物流、金融服务业等;
(二)按采购金额。包括:100万元以下、100-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根据ESG风险判定结果,公司对合作供应商实施分级管理,供应商级别分为高风险供应商、中风险供应商、低风险供应商三级。
(一)高风险供应商是指所处行业ESG风险高,且当年采购金额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
(二)中风险供应商是指所处行业ESG风险不高,或当年采购金额累计达1000万元以下的供应商;
(三)低风险供应商是指所处行业ESG风险低,且当年采购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下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对于高风险供应商,应将取得ESG相关认证的要求纳入ESG高风险供应商的必要条件。对于ESG中风险供应商提供ESG相关认证材料的,在供应商准入环节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供应商获得的ESG相关认证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详见附件2):
(一)产品质量与安全;
(二)员工职业健康安全;
(三)环境管理、绿色产品;
(四)数据隐私与信息安全。
第五章 供应商ESG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ESG表现,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合作的ESG高风险供应商进行ESG评价的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实际,不定期邀请高风险供应商填写《供应商ESG问卷》(详见附件3),对供应商进行评价更新,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供应商ESG问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管治:可持续发展管理、商业道德等;
(二)社会责任:员工权益、客户服务等;
(三)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降低排放等。
第二十条 供应商ESG管理准则
(一)供应商应确保其营运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合法合规;
(二)供应商应确保在业务中遵守业务运营所在地(国)的公序良俗,禁止出现行贿等不良行为;
(三)供应商应遵循“三公”原则,维护良好的商业合作环境;
(四)如出现重大利益冲突情况,供应商应及时向合作公司说明情况;如公司员工与供应商间存在亲属等关系,的情况,须及时向单位进行情况汇报;
(五)供应商应合法用工,严禁变相强迫用工,严禁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童工;
(六)供应商严禁因性别、种族、国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性取向、宗教或身体残障等因素对待和歧视员工;
(七)供应商应遵从业务运营所在地(国)适用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及自律守则;
(八)供应商应为员工提供和维护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降低工伤和疾病的发生率;
(九)供应商应注重环境保护,鼓励制定与自身业务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
(十)供应商应在生产和供应产品和服务时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并严格控制污废物排放符合业务运营所在地(国)标准;
(十一)为进一步突出各单位社会责任担当,公司鼓励其与在环境保护方面表现优异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开展合作。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评价打分的情况作为供应商分级的依据。供应商级别认定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评价得分为90分(含)以上的供应商为甲级供应商;
(二)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下、75分(含)以上的供应商为乙级供应商;
(三)评价得分为75分以下、60分(含)以上的供应商为丙级供应商;
(四)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的供应商为丁级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汇总审核并经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各单位及采购机构关于供应商ESG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与供应商在采购阶段签署行为准则(详见附件4)。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应按照供应商ESG评价结果对供应商提出奖励或处罚管理建议,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核实,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当通知该供应商在限期内改正:
(一)供应商累计2次ESG评价结果为丙级的;
(二)经公司认定的其他需要限期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核实后,报公司ESG委员会批准,参照相关制度处置流程,对该供应商在采购时予以禁用处理:
(一)供应商ESG评价结果为丁级的;
(二)供应商在ESG问卷中虚假回复,或不能提供公司所获认证的相关材料;
(三)供应商违反供应商行为准则;
(四)供应商在履约期间出现了违约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五)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社区纠纷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标准的ESG事件。
第七章 交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供应商建立良效沟通渠道,鼓励供应商参与定期的沟通交流,与供应商就降低成本、改进质量服务、低碳技术、人权保护等方面进行沟通和讨论等,实现信息共享,如每年定期举办供应商大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生产与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组织ESG相关培训并鼓励供应商参与,共同提高合作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鼓励供应商自愿提报当年报告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同比变化情况,由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收集与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供应商ESG风险判定矩阵
2.ESG认证列表
3.供应商ESG问卷
4.供应商行为准则